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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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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委員會

台北市雲南同鄉會為提供雲南旅台同鄉學術資訊,砥礪研究學術精神,擴大關懷同胞視野,以期提高同鄉學術文化水準,敷陳民主憲政改革建言,暨促進兩岸交流與中國統一,爰於民國八十年初增設學術研究委員會,以策劃同鄉參與學術研究事宜。近二年來共舉行學術研討會議四次,承各位同鄉熱烈響應,踴躍參加,所獲成果甚佳。茲將其中三次學術研討結論付梓,以饗讀者。


台北市雲南同鄉會第一次學術研討會結論

題目:對我國當前憲政改革之重要建言

題綱:

壹、建言之理由

貳、建言之內容

一、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之修憲部分

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之改選部分

三、第二屆國民大會之修憲部分

壹、建議之理由

當前政府所領導之憲政改革,其功能在於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以修改憲法,及改選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與立、監委員,更向民主、法治坦途邁進為重要目標。此次憲政改革之成敗,不僅關係我國今後憲政之運作,抑且影響國家之安定、社會之繁榮,與未來國家之統一;殊值朝野共同重視。故請政府廣徵民意、察納雅言、高瞻遠矚、慎定決策,務求憲政改革成功;俾確保中華民國之安定、繁榮,與人民之自由福祉,進而完成中國統一之大業。絕不可稍有疏失,或過於退讓,致授予不認同我中華民國之陰謀份子,以破壞國體、毀棄憲法、分裂國土、竊奪政權可乘之機,為我國家人民帶來莫大之生存危機。因而心所謂危,難予緘默;爰謹代表各省旅台全體同鄉,奉陳下列憲政改革建議,敬請參考採納,則國家幸甚!人民幸甚。

貳、建議之內容

一、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之修改憲法部分:

政府擬採二階段之修憲政策,大眾傳播已久;實則應以國民大會臨時會之第一階段修憲最為重要。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憲政體制及其內容,本甚良好,只須針對動員戡亂時期行將宣告終止後之社會環境需要,作適當修正以資適應外,根本無需多所更張;且所謂第二階段之修憲,其情勢恐難以掌握,甚至其結果將渺不可期││因從事第二階段修憲之第二屆國民大會,如其代表總額中,反對者佔四分之一以上時,即難得到修憲所需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同意;反對者即可阻撓任何合於政府政策修憲條款之通過。如反對者佔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時,即可集體缺席,使國民大會得不到所需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之法定人數而告流會也││故應請特別重視國民大會臨時會第一階段之修憲內容,不可僅以所謂「程序」事項為限,凡維持我國憲政賡續運作發展,及確保國家安全繁榮所必須之實質條款,均應納入增修憲法條文之中,而附於不可更動之中華民國憲法全文之後,方為得當。茲列述應增修之憲法重要內容於次:

㈠明定改選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暨監察委員之法源及任期,而不受憲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㈡規定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選出任期尚未屆滿之現職,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立法委員、暨監察委員,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仍可繼績行使職權之法源,並明定其任期終止之日期。(不可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一後之解釋為法源)

㈢簡化總統行使憲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緊急命令權之程序,而不受該條所定程序之限制(宜維持與臨時條款所定「緊急處分權」之同一內容)。以維護國家之安全。

㈣定明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等機關,繼續存在之法源,以適應國家安全之需要。

㈤規定台灣地區在國家未統一前之地方自治,得另以法律定之之法源。以符當前憲政發展之實際需要。

㈥明定在國家未統一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關係,得另以法律定之之法源,以促進兩岸人民關係之循序發展。

㈦規定與動員戡亂時期有關之各項法令,在未經立法院修正或廢止以前,仍繼續有效之法源,以維持公權力之有效運作,及維護社會之安寧秩序。

㈧明定第二屆國民大會及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之改選,其中全國不分區之代表或委員,一律應由大陸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國民及海外僑胞當選出任。且其所佔總名額之比例,國民大會代表,宜為五分之二;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宜各為三分之一。藉以彰顯國民大會及立、監兩院,均係對中央政府代表全國人民之最高民意機關,而不致淪為對地方政府之台灣地方議會。

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之改選部分:

㈠在國家未統一前,請減縮憲法所規定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之總額。國大代表以不超過四百人;立法委員以不超過一百五十人;監察委員以不超過六十人,較適應實情需要。

㈡請增加大陸籍而居住於台灣地區國民,及海外僑胞於第二屆全國不分區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之名額,如前項第㈧款之所述。並公平分配其名額予在台之各省同胞(同鄉會),再由其同鄉會分別向中央推薦人選,由中央核定依法當選出任。

㈢第二屆及以後選出之各屆國民大會代表,應均為無給職,故仍得兼任官吏。

㈣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應至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開會之日為止。

三、第二屆國民大會之修改憲法部分:

㈠應僅限於修憲,而絕對不得制憲。

㈡應採增修憲法條文之方式,附於中華民國憲法全文之後,以維持中華民國憲法原文之完整;俾既能適應當前社會環境之需要,以利民主憲政之發展,又能維護由全國代表所制定之全民憲法,以增加對海內外億萬同胞之政治號召。

㈢應維持權能區分、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以適應我國國情之需要,並賡續中華民國憲法之發展及數十年來憲政之成長。

㈣應維持五院地位平等及分工合作之憲政運作關係,以發揮萬能政府之功能,促進國家之建設與統一。

以上建議,僅為犖犖大端;敬請卓裁,並預祝憲政改革成功。


台北市雲南同鄉會第二次學術研討會結論

題目:中國之統一與發展

題綱:

一、中國統一之時代潮流

二、中國統一與外交發展

三、中國統一與經濟發展

四、中國統一與憲政發展

五、中國統一之務實做法

一、中國統一之時代潮流

中國必須統一,乃係時代潮流所必然,此觀諸其間之歷史法則與政治趨勢即可瞭然。

㈠歷史法則:我國自秦、漢以來,迄至民國北伐統一,其間變亂紛乘,不知凡幾,諸如七雄(國)相爭,為秦統一;蜀、魏、吳三國鼎立,為晉統一;南、北朝長期對峙,為隋統一,隋朝變亂,為唐統一;降及宋、元、明、清之改朝換代,無不先因變亂分裂,而後終歸於統一。迨至民國肇建,又因軍閥割據,形成南(廣)、北(北京)政府對峙,嗣經北伐完成,全國又歸統一。凡此史實,均為其犖犖大者,而為國人之所深知;是以中國之必須統一,自屬時代潮流中之此等歷史法則所必然,殊無疑義。蓋熱愛國家(中國)民族(中華民族)絕不數典忘祖,實乃我五千餘年以來偉大中華文化所孕育而成之民族高尚德性。因而崇尚國家統一,以求國強民富;反對分裂國土,務除國賊漢奸,已成為我中華民族列祖列宗及後代億萬黃帝子孫之自然天性。

㈡政治趨勢:自古以來,世界各國之政治,莫不順應時代之潮流,自君權趨向民權,亦即從專制走向民主,洶湧澎湃,不可遏抑。因而不論中外,幾許專制君主或獨裁政權均已被此洪流所淹滅;而無數民主自由國家,則不斷勃興建立於大地。尤其近數年來,此種時代之民主洪流,又淹沒了東歐所有共產專制國家,且為共產鼻祖之蘇俄獨裁政權,亦於一夕之間宣告解體。以是觀之:當前世界各地所餘之其他共產獨裁政權,無不正在此時代民主洪流中掙扎殘喘,其淹滅當為期不遠,殆可斷言。而我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地區所實施之民主政治與民生建設,已造成舉世讚譽之民主自由、與經濟繁榮之社會等蔚成大陸同胞嚮往之樂園。故台灣海峽兩岸之中國人,終必在自由、民主、均富之下,使中國重歸統一。

二、中國統一與外交發展

茲分下列三項述之:

㈠當前我中華民國與中共在國際外交情勢之比較

⒈中華民國方面:

⑴國際外交有正式邦交者二十九國。

⑵無正式邦交而有實質經濟、貿易與文教關係者一二九國。

⑶國際條約仍保有關係者,為a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電訊b國際警察c國際毒品禁止等約十種。

⒉中共方面:

⑴國際外交有正式邦交者一三一國。

⑵為聯合國會員國並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⑶無外交關係而有其他經貿關係者約二十國。

㈡如何運用我國弱勢外交制勝優勢外交?

由上比較可知當前我中華民國在國際外交上係處於弱勢,尤其被排除於聯合國之外影響最大,愈增在國際上處境之困難。且中共又在國際上積極孤立我中華民國;並採笑臉攻勢,歡迎在台灣之中國同胞回大陸探親、觀光及投資,以吸取中華民國雄厚之資金,企圖使台灣變窮而大亂,陰謀極其險惡。故我國欲在外交上克敵致勝,促成中國統一,就必須運用下列總體外交,以進行總體戰。茲分述之:

⒈經濟與貿易外交:

因為現在世界是講求科技時代,國與國間關係日愈密切,彼此相互依存的條件就愈多,因此國際上物資買賣加大,形成國與國間的經濟貿易就愈大。所以經貿關係成為外交上的重要工作。我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居於世界第十三大貿易國的地位,引起世界各國紛紛前來聯絡,不僅自由貿易的老手英、美、法、日要來加強,也使共產轉型到自由經濟的蘇俄也來謀取建立關係。當然中共也急求請台灣到大陸經商投資。所以我國應進行經貿外交,以爭取國際上之認同及助力。

⒉文化與教育外交:

中華文化的優越,在具有博大精深的哲學思想,不僅在使個人自強自立,而且要擴大推己及人,就是要自立立人,己達達人,並且要使天下為公世界大同。使世界永久和平,人類有全體幸福,所以我們要努力發揚中華文化,使之弘揚於世界,最近在紐約有中華文化中心成立,深受美國與他國人士注意與歡迎,其他國家若干重要城市也有我國去設置的文化研究機構。並且有些國家在大學中設有研究中國文化班或漢學班,足證中華文化的重要性。而中共所推崇的是外國醜類馬克思等之唯物史觀,唯物共產主義和階級鬥爭,根本違反人性,與中華文化背道而馳,自為大陸同胞所唾棄。況在蘇俄所實行的馬列共產主義與制度已七十餘年,而被蘇俄共產黨領導人戈巴契夫大膽起來倡導拋棄。改行自由民主思想之生活方式,已使整個國際共產組織崩潰。而執迷不悟的中國共產黨份子,至今仍抱住馬列主義之四個堅持。使中國十二億同胞仍受其宰割奴役。故吾人應加速發展中華文化與教育工作,在國際和大陸上打擊崇奉外國思想之中共暴政,使之早日崩潰,恢復博大精深之中國文化,使大陸同胞重沐中華優美文化之高尚生活。

⒊僑務外交:

僑務工作運用來配合外交工作為極重要,由於華僑散居全球,又多是反共愛護中華文化的同胞,所以經由在國外僑胞來推展國民外交,非常重要。經由僑胞向他們駐在國政府與人民連絡,又向國內同胞連絡,如此推展僑務外交,對中共打擊必大,促成中國統一之助力亦必大。

⒋邊政外交:

中國大陸因邊境線長,和他國關係常發生糾紛,可治可亂,因之邊境問題存在影響內部問題至多。如蒙古問題,新疆問題,西藏問題,西南邊疆少數民族問題,都是經常與中央發生權利上的糾紛,影響內政極大,為此吾人當注意大陸邊疆民族同胞的運用,以期促進中國之統一。

㈢吾人在外交上追求中國統一之目標

當前我中華民國與中共當局均在積極致力中國之統一。但中共並不以對等政治實體對待我國政府,而係以「地方政府」視之,企圖以共黨獨裁政權代表統一後之中國,顯非吾人所能接受。故吾人在外交上所追求之中國統一,必須是統一在三民主義旗幟下之自由、民主、均富的新中國;而堅決反對已澈底失敗之共產主義,及其奉行者已趨於動搖之中共政權。

依上所述中國統一與外交發展,關係非常重要,而建立一個統一在自由民主均富下的三民主義新中國顯然為外交上所欲達成最佳目標。

三、中國統一與經濟發展

我國在台灣地區致力發展經濟,四十餘年以來成果輝煌,財富不斷增加,因而促成人民生活改善,教育水準提高,而國家各項建設,更是不斷創新,幾令世人刮目相看、譽為經濟發展之奇蹟,此對兩岸之中國統一,關係至為重要。

回溯台灣地區之經濟嶺展,約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一九五○年代是戰後復原階段,主要工作在強化農業基礎與生產必需之消費財;一九六○年代為輕工業發展階段,重點則為發展勞力密集工業,以生產消費財出口至國際市場為導向;一九七○年代開始為重工業發展階段,台灣自此進入發展重工業、資本密集與精密工業,以支援輕工業和提高生產力,且在實行民主憲政,使政治環境安定之下,我國之經濟發展尤為快速成功,如實施土地改革,先由三七五減租,進而公地放領,再實行耕者有其田,使受惠農村家庭多達四十六萬七千戶,佔總農民人口百分之六十。因而激發農民生產意願。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充份供應國內人口快速增加之生活需要,並提供工業所需原料與市場資金,使農村日趨富裕,而農產品與農產品加工品外銷亦與年俱增,實現國家以農業支援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之政策。致使國家外匯存底迅速增加,已達美金八百餘億元,國民所得亦不斷提高,至民國七十九年底止,平均國民生產毛額所得已近美金八千元。以上所述皆為我國在台灣發展經濟之犖犖大者。

我國在台灣地區發展經濟之上述經驗,證明發展經濟,乃為自由、民主、均富之基礎,更可謂係統一中國之基礎。甚望我國政府將此種成功之經濟發展經驗,利用各種管道向大陸傳播,以喚起大陸同胞嚮往之熱望,使之積極向中共當局爭取經濟自由、乃至政治自由之權利;並提供中共當局參考,呼籲其善意接受,放棄剝削人民之共產主義,從速發展自由經濟制度,及民主憲政制度,以建設大陸,充裕民生。俾使台海兩岸之政經制度及人民之生活水準,漸趨接近,以促中國和平統一之早日實現。

四、中國統一與憲政發展

台灣海峽兩岸對峙已逾四十年,而中國必須統一,而且必須統一在自由、民主、均富之下,以增進全國同胞之生活福祉,並奠定中國富強之永固根基;此實為我全體中國人之共同願望與責任。而發展民主憲政,以規範政府與時俱進之施政行為,及保障人民隨社會變動之最新生活需要;使國家成為人民安家立命之樂園,民主自由之天堂,則必能激發人民熱愛國家之忠誠,堅定人民擁護國家之意志,戮力為國家之富強而奮鬥!故發展台灣地區之民主憲政。使大陸同胞亦嚮往同享自由、民主、均富之憲政福祉,實為和平統一中國之根本要圖及主導力量。惟我中華民國政府於推行此項和平統一中國之政策時,困難必多,尤其下列三項,殆為其成敗關鍵之所在。試略述之。

㈠中華民國憲法之實質修改

中華民國憲法將於明(八十一)年四月,由新選出之第二屆國民大會作實質之修改,以因應中國統一前之實際需要。其修改之範圍,可能包括:⑴總統選舉與國民大會之關係;⑵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之權責;⑶考試院與監察院之職權;⑷地方自治法制化、與省長及直轄市長之民選等要項。其修改之內容,若能維持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之憲政體制,而僅作適應當前國家現狀需要之最小修正,則對於我國政治安定、憲政發展,與促進中國之和平統一,均有莫大裨益。反之若名為修憲,而實為變更現行憲政體制之「制憲」,則數十年之憲政成果,必將毀於一旦,社會之動亂、國家之危亡,勢將接踵而至,尚何能談中國之統一?故吾人堅決反對少數偏激份子企圖分裂國土,妄倡「台灣共和國憲法」之「制憲」陰謀,絕不能使其得逞;而堅定主張中華民國憲法必須維護,僅可作最小限度之必要修正,俾實踐國父之建國理想,傳承憲政之發展經驗,以促進中國之和平統一。

㈡台獨份子之叛國陰謀

台獨份子妄圖建立「台灣共和國」,以分裂國土,叛國中國,真是數典忘祖,令人髮指!但係陰謀進行,故台獨份子高喊民主而破壞法治;致議會及街頭,常見渠等導演之「暴民政治」。台獨份子又競選公職(縣長及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而不認同國家;致利用公職掩護其叛國罪行。且台獨份子倡言憲政,竟恣意破壞中華民國憲法,陰謀阻撓中國之和平統一。凡我愛國同胞無不堅決反對台獨、或台獨包裝之「一中一台」;甚望我中華民國政府,堅定貫澈反對台獨政策,依法嚴懲叛國之台獨份子,以除卻中國統一之障礙,方可確保台灣地區之安定繁榮、與民主憲政,而循序推展中國統一之大業。

㈢中共堅持獨裁專制

中共迭次宣稱四個堅持,諸如堅持馬、列主義,「毛記」思想,與共黨專政等教條,以統制大陸同胞。故中共之本質就是獨裁專制,排除異己,假人民民主專政之名,行由共黨獨裁專制之實;以求長期控制國家政權,不容人民參與置喙。此與我中華民國所實行之民主憲政,由人民定期以公平、公正之方法、自由投票選舉官吏及議員,以組織政府;政府則須在民意監督之下,推行自由、民主、均富之施政,務使國家為人民所共有,政治為人民所共管,利益為人民所共享者,實背道而馳,兩不相容,如此何能侈談海峽兩岸之和平統一?足見中共在「四個堅持」下所高喊「一國兩制」之中國統一,乃是策略運用上之統戰花招,實則不外是「以大吃小」,或以「共產制度」併吞「民主憲政制度」之「統一」而已,其理昭然若揭,試問誰願接受?公道何在?此實為阻撓中國統一之最大障礙。吾人應勸告中共當局:切勿愚昧自大,須知歷史潮流已從君主專制王朝,演進至民主政治時代、洶湧澎湃、不可遏抑,直可謂順之者昌,逆之者亡,可無懼乎?試問大陸同胞:誰不希望生活富裕,誰不嚮往民主自由?而近年來之世界民主潮流,更沖毀了東柏林之圍牆,淹沒有蘇俄及東歐之共產國家,充分證明共產制度已經破產,業為人類所唾棄!因而吾人竭誠呼籲中共當局:應放棄違背時代潮流之共產制度及「四個堅持」,接受適合人類天性需要之民主憲政制度,以保障大陸同胞之自由權利│尤其身體自由及人格尊嚴;增加大陸同胞之生活福祉,使其豐衣足食,樂業安居。則海峽兩岸之中國和平統一,就會水到渠成,早日成功。

五、中國統一之務實做法

在當前中共政權仍盤據我國大陸,實行獨裁專制,並不斷恫嚇以武力犯台之際,統一中國之務實做法,應是切實遵照「國家統一綱領」所規劃之近程、中程、及遠程之目標,深謀遠慮,謹慎切實,以推展之。絕不可急燥冒進,致墮入中共赤化之陷阱;此實為謀求中國統一之重要前提。若分而言之,則下列各點,似足供參考。

㈠中國統一之基礎,應建立在復興基地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民主及民生建設之上。故我政府應掌握政策,主動進行,以推展兩岸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等各方面之交流,以影響大陸,促其改革開設開放,富裕民生,走向民主。

㈡在內、外壓力全無情況下,中共絕不可能對我國統綱領做出善意回應。而對中共內部壓力之產生,應是來自大陸人民對民主自由之追求,台、澎地區建設成果之號召,與在大陸厚植反共實力之支持。而對中共外部壓力之產生,則為世界民主政治發展所造成之國際環境變化;我國堅持中國統一必須以自由、民主、均富方法為之,在國際間所營造之和平氣氛及友邦之合作。吾人應就此二者持續進行,努力不懈,以增對中共之內、外壓力,促其對我和平統一中國主張之善意回應。

㈢在兩岸互動開始後,宜將與人民生活休戚相關之環保問題、防制犯罪問題、及科技交流等技術層面較高的事務性問題,先建立彼此均願致力合作之明確規範,付謀實行,期收實效。而後再視兩岸互動情況,逐步提昇交流層次至教育、關稅協定等方面,而不斷擴大之。

㈣兩岸「三通」問題,似宜依國內民意趨向,儘速規劃,預作準備;以期屆至開放之適當時期能制敵機先,促成中共之和平轉變;而絕不受制於敵,以免墜入其「以通促統」之陷阱。


台北市雲南同鄉會第三次學術研討會結論

題目:當前修憲問題之研究

本會鑒於執政黨所提最新憲法九條增修條文草案,對於中華民國存亡、復興基地全民福祉、與民言政成敗,關係均非常重大。深懍「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之義,爰舉行會員學術研討,客觀分析憲草得失,獲致下列三項結論,擬建請中央參酌採納,則國家民族幸甚。

一、應致力回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乃由億萬全體中國人所選國民大會代表,依據國父遺教──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暨採擇中外憲政制度精華,與廣大之民意而制定頒行;實為適合我國需要,與迎合世界最新民主潮流之優良憲法。故我全體同胞均應遵崇與奉行中華民國憲法,不容對之任意誣蔑或憑私意濫行增修;俾鞏固國家根本,開拓民主憲政、宏規,實現自由、民主、均富與國家統一之偉大目標。

二、應維護五權憲法體制:中華民國憲法係採權能區分與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乃為世界最新之憲政體制,足可實現政府有能、人民有權之政治理想;而五權分工合作、造成萬能政府,復可為人民謀最大之福利,實為當今世界各國憲政體制所不及。故在增修憲法中,務必維護國民大會,與五權政府體制,不宜變更考試院與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以利我國民主憲政之持績發展,及促進兩岸中國之統一。

三、應採委任直選總統,由國民大會代表──地區代表及全國不分區代表切實遵守選民之民意以選舉第九任總統,以象徵所選總統,仍係代表全體中國人之中華民國總統,以利中國之和平統一。似不可僅由台灣地區之人民選出總統,以免世人誤會乃係實際「台灣××國」之總統,給予敵人以叛國為由進犯之藉口,為復興基地兩千萬同胞製造莫大之生存危機。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22期;民國81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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