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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治」座談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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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

 

民主與法治,乃為一體之兩面,密切而不可分;且民主須以法治為基礎,而後始有實現之可能。

蓋近代之民主政治,乃係推翻君主專制後之產物;而往昔君主之所以專制,則係由於缺乏「法治」,可以肆意濫用君權,任意侵犯人民之自由權利有以致之。故欲實現民主政治,避免再蹈往昔君主專制之覆輒,就須先為國家確立一個具有永久性之客觀「法律規範」,用以限制政府之活動範圍,和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是謂「法治政治」。在此一法治政治之下,政府及其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應恪遵法律施政,全國人民亦應重法守法;務將政府與人民之活動,本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均納入法律規範之中,而後民主政治之發展,始能循序漸進,運作無間。故「法治」確為「民主」之基礎;如無「法治」,即無「民主」之可言。

而上述之「法律規範」,則須由人民直接制定,或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議會,以代議政治之方式制定之;方可將全國人民之意志,均溶入於法律之中。而後再將此項制定之法律,交由政府執行,亦即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如此即可使國家之政策與統治權之行使,均直接或間接依據人民之意思,是謂「民意政治」。惟此所稱之「人民意思」,乃以相對主義決定之;即承認每個國民意見之相對性,容許異己理論之存在,且須以討論表決之方式,以決定其意見之可否採納?故在此一民意政治之下,「少數服從多數」,暨多數應儘可能「尊重少數」,乃成為民主政治不易之法則。

准如有故意違背法律或違反民意者,則勢將妨害民主政治之推行,殊為顯然。故其如屬政府官員或民選人員,應由司法機關將已構成犯罪者,依法偵審,科以應得之罪刑;其未構成犯罪之民選官員或代表,則可由人民依法罷免之,俾除去此等妨害民主政治推行之障得,而使渠等負其應負之法律責任或政治責任,是謂「責任政治」。至於一般人民之違法犯科者,當然亦應依法治罪,更不待言。如此依法課責,方可使民主政治,貫徹實施。

由上觀之:法治政治、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實為民主政治之三大要素,缺一不可。惟責任政治,實為厲行法治政治之結果;故簡約言之,可謂:民主政治,實以「法治」與「民主」為其兩大支柱。因而講求「民主」,就必須遵守「法治」;務使民主之與法治,猶如影之隨形,不可須臾或離;其有違法犯科者,應即依法治罪,鍛彰顯法治之權威,而後民主政治,始能邁上康莊之大道,達成福國利民之目的。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十七期;民國76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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