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今地名大辭典滇境部份條文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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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 1 十二版納條(見正編二○頁第二欄):
- 2 大波河條(見正編七四頁四欄)
- 3 干崖宣撫司條(見正編九九頁上欄):
- 4 元江條(見正編一二二頁二欄):
- 5 六茶山條(見正編一二六頁二欄):
- 6 車里宣慰司條(正編四一八頁上欄):
- 7 孟艮土府條(正編四四六頁上欄):
- 8 孟密宣撫司條(正編四四七頁第一欄):
- 9 孟連宣撫司條(正編四四七頁第一欄):
- 10 孟養宣慰司條(正編四四七頁第二欄):
- 11 南甸宣撫司條(正編五八七頁第一欄):
- 12 南獵河條(正編六○二頁第一欄):
- 13 思茅縣條(正編六二○頁第二欄):
- 14 倚邦條(見正編六八一頁第三欄):
- 15 猛密宣慰司條(見正編八三七頁第一欄):
- 16 產里條(見正編八三九頁第二欄):
- 17 普洱府條(見正編九○○頁第一欄):
- 18 普籐土司條(見正編九○○頁第四欄):
- 19 景罕寨條(見正編九○一頁第二欄):
- 20 雲遠路條(見正編九七一頁第三欄):
- 21 寧洱縣條(見正編一○八九頁第一欄):
- 22 五福條(見補編一頁第三欄):
- 23 六順縣條(見補遺第一頁第三欄):
- 24 佛海縣條(見補遺第四頁第四欄):
- 25 猛丁縣條(補遺第七頁第三欄):
- 26 普文縣條(補遺第八頁第一欄):
- 27 臨江行政委員條(補遺第十頁第四欄):
據商務五五年臺二版本)
作者/李拂一
十二版納條(見正編二○頁第二欄):
⒈第一行倒數第二字:寧洱之「珥」子誤,應改正為「洱」字。
⒉第三行:「內江六版納」句之「內江」二字倒誤,應改正為「江內」。
⒊第十六行:最末一字「佳」,應為「遮」字之誤。十二版納無「猛佳」其地。按民國元年所分畫之十一區為:車里、猛遮、猛海、猛混、猛龍(一作猛籠或大猛籠、橄欖壩、猛捧、猛臘、易武、普文六順。與辭典所載不同,不知辭典何據。
大波河條(見正編七四頁四欄)
十六行:「(馮醒滇考)宋王金斌平蜀,以滇圖進。太祖鑒唐之禍,起於南詔,以玉斧畫大渡河曰:外此非吾有也。由是雲南不通中國」。按:著滇考者為清永昌軍民府推官馮甦,「醒」字誤,應改正為「甦」。又王金斌之「金」字亦誤,應改正為「全」。「外此」,應改正為「此外」。馮甦滇老此段原文為:「時宋太祖已正位中國,王全斌受命平蜀,欲因兵威取滇,以圖進上。太祖鑒唐之禍,基于南詔,以玉斧畫大渡河曰:此外非吾有也。由是雲南不通中國」。(廣文影臨海宋氏版滇老卷上八十二頁。雲南備微志本同,惟末多一矣字。)
干崖宣撫司條(見正編九九頁上欄):
第八行第三字「刁」字誤,應依據明史卷三一五干崖傳,改正為「刀」字。
元江條(見正編一二二頁二欄):
第十行至第十一行:「稻以仲冬布種,萌於臘,刈於春,刈後復生,至秋再刈,所獲微減於前」。按:「刈後復生」之說不確。元江因海拔低氣候炎熱,稻可兩熟,與車里略同。其有刈後生長之稻,乃刈稻時震落田中之稻子所生長者,為數極微,大都放任牛馬齧食,並不收割。
六茶山條(見正編一二六頁二欄):
「在雲南思茅、寧洱二縣境:一曰攸樂,在思茅縣治;其東北二百二十里曰莽芝;二百六十里曰革登;三百四十里曰蠻磚;三百六十五里曰綺邦;五百二十里曰漫撒」。所舉六茶山名稱,與清史稿、雲南通志、滇海虞衡志所載同,惟譯音用字,略有小異。普洱府志無革登而增易武。普洱茶考無攸樂、莽芝、漫撒,而增易武、架布及嶍崆。攸樂今屬車里縣,由車里東北行約六十里(三十公里)即至其頭目所駐之刺桐寨(或作茨通)。清雍正七年,於攸樂刺桐寨置同知一員,原設普洱之通判移思茅,十三年,裁攸樂同知,改思茅通判為同知。今思茅縣治位於攸樂刺桐寨北約三百二十里。辭典所據,當為雍正十三年以前之資料,所以說:「一曰攸樂,在思茅縣治」。攸樂山範圍廣濶,周約四百餘里。莽芝、革登、蠻磚、倚邦,今屬思茅縣。由思茅縣城東南行約二百八十里至倚邦(辭典作綺邦,六八一頁作倚邦,另詳倚邦條)。由倚邦西南行五十里至莽芝,又一百里即至攸樂山之刺桐寨。由莽芝分路東南行五十里至蠻磚,又七十里至今鎮越縣治易武。由易武東北行約五十里至漫撒。辭典所載途程里數,遠較近今吾人旅遊估計之數字為大,均有更正之必要。
車里宣慰司條(正編四一八頁上欄):
第十一行至第十五行:「至十二便委,除宣得割歸法境外,猛海、猛混、頂真、打洛,皆在中國境內。其他猛崙、猛伴、猛康、猛滿、猛搿、猛往、補角,若泯若滅,無可深玫」。按:㈠龍得土便委雖隸烏得土把總管轄,但因其地位於補遠江流域,依照條約,凡補遠江流域之地,應歸中國之規定,並未隨位於南烏江流域之烏得土把總司地,割讓於法。㈡龍得於烏得土把總司地割歸法屬後,直隸思茅廳。民國二年,編隸普思沿邊第六區行政分局。十八年,隨第六行政區之倚邦土把總司地,併入普文縣。二十年,普文全縣裁併於思茅縣。㈢猛崙、猛伴、猛搿、補角,屬鎮越縣。頂真、猛滿屬南嶠縣。猛混、猛海、打洛屬佛海縣。猛康、猛往屬寧江設治局,猛往為治所,均有可考也。應更正。
孟艮土府條(正編四四六頁上欄):
⒈第一行末「又號帕詔」按:「帕詔」,譯言佛主。為當地土人,對其土司官之尊稱;華僑稱之為「六官」,非其地之又一名稱也。其首府曰「景東」,滇僑為避免與雲南之景東縣相混起見,譯作景棟,今其地遂通稱為「普棟」矣。
⒉「土官刁氏世襲」之「刁」氏,為「刀」氏之誤,應依照明史卷三一三孟艮傳改正。按:滇邊內外擺夷土司,大都以「刀」為氏,其訓為「領袖」或「首長」。無以「刁」為氏者。
孟密宣撫司條(正編四四七頁第一欄):
第三行「當在雲南境」。按:明史地理志:「本孟密安撫司。明成化二十年六月,析木邦地置。萬曆十三年,升為宣撫司」。後沒於緬。位於木邦之西微南,已不在雲南境內。應改正。又按:孟密即猛密。(即八三七頁之猛密宣慰司)
孟連宣撫司條(正編四四七頁第一欄):
第八行末「土官刁氏」。「刁」字誤,應依明史卷三一三孟瓊傳改正為「刀」字。(連亦作璉)
孟養宣慰司條(正編四四七頁第二欄):
第五行首句「土官刁氏世襲」中之「刁」字誤,應依明史卷三一五孟養傳改正為「刀」字。
南甸宣撫司條(正編五八七頁第一欄):
第八行第九字「刁」誤,應依明史卷三一五南甸傳,改正為「刀」字。
南獵河條(正編六○二頁第一欄):
「在雲南思茅縣,有南北二源……兩源既合,乃折西流,至猛搿」。按南獵河,今通作南臘河。中法越南交涉文件中亦作南臘河。今在雲南鎮越縣境,應改正。「至猛搿」之「猛搿」,應改為「猛捧」。按猛捧之擺夷文羅馬字譯音作Meeng Bhung或Meng Bhong。Bhung或Bhong之對音近「捧」而不作「搿」或「搻」。篇海「搻」音搦。字書三正「搻」音諾,無Bhung音。
思茅縣條(正編六二○頁第二欄):
第五行「地在普洱河之北」,誤。按:思茅縣位於普洱河之南。「北」字誤,應改為「南」字。
倚邦條(見正編六八一頁第三欄):
「有土把總,曹姓。清雍正七年置。管理攸樂、架布、(山習)崆、莽芝革、蠻磚、倚邦六大茶山,長寬各約百五十里」。按:該區茶山,無名莽芝革者。「革」字衍,應刪。又此所舉六大茶山,與六茶山條所列舉之茶山名稱有出入,且並不全歸倚邦土司管理,應加以說明。
猛密宣慰司條(見正編八三七頁第一欄):
按:猛密即孟密。明史卷三一五木邦(孟密附)傳;成化二十年,遂設孟密安撫司,以思柄為使。繼之者曰思楪、曰思真。嘉靖中思忠以其地附緬,萬曆十二年,思忠來歸,授為宣撫,已而復投緬,史無設為宣慰司之記載,應更正。
產里條(見正編八三九頁第二欄):
第四行「元置撤里路軍民總管府」之「撤」字誤,應伙照元史成宗紀二及地理志四,改正為「徹」字,亦可用「撤」字。(注急:「撤」與「撒」不同。)
普洱府條(見正編九○○頁第一欄):
第四行「大德中置撒里軍民總管府」之「撒」字誤,應俠元史改為「徹」字。
普籐土司條(見正編九○○頁第四欄):
第三行:「有土千總,刁氏」。「刁」字誤,應改為「刀」字。再普籐,通作普藤。
景罕寨條(見正編九○一頁第二欄):
第二行:「刁孟幹叛」之「刁」字誤,應依明史三一四卷雲南土司二麓川傳,改為「刀」字。
雲遠路條(見正編九七一頁第三欄):
「元置,今闕,當在雲南境」。按:明史卷三一五孟養傳:元至元中(元成宗紀作元貞二年)於孟養置雲遠路軍民總管府。明洪武十五年,改為雲遠府。成祖即位,改雲遠府為猛養府,以土官刀木旦為知府。二年,升軍民宣慰司。萬曆中(三十二年),為緬所攻佔。按:孟養位於緬北密支那之西南,不在雲南境內。(參看四四七頁孟養宣慰司條)
寧洱縣條(見正編一○八九頁第一欄):
第二行:「為撒里路軍民總管府地」之「撒」字誤,應依元史改正為「徹」字。
五福條(見補編一頁第三欄):
第四行:「以其地有五福山而名」句,擬改為「二十三年,改為南嶠縣」九字。並於補遺第六頁增「南嶠縣」條。按:南嶠縣(即五福縣)治所在之山,土名「景嶠」,漢人以其形似烏龜,稱之為烏龜山。景嶠係擺夷語音譯,其訓為「琉璃城」,或「寶城」。民國十六年,普洱道尹徐為光,以其轄區稱兵獨立,夢想進兵攻佔雲南省政府所在之五華山,奪取雲南政權,自為省主席。為徵兆吉利,乃改烏龜山為五福山,冀能由五福而登上五華,不足為訓也,故擬改如上九字。
六順縣條(見補遺第一頁第三欄):
⒈第三行第二字「刁」誤,應依照正編一二六頁第四欄六順條:「有土把總,刀姓」條文改正為「刀」。
⒉又附錄行政區域表三○頁:六順縣「以普思沿邊第七區設置」。按:六順縣係以第八區改置,「七」字誤,應改正為「八」字。
佛海縣條(見補遺第四頁第四欄):
「民國初析車里宣慰司地為八區。各置沿邊行『路』分局。第三區沿邊行政分局駐猛混。民國十八年置佛海縣於此。屬雲南省。其地本名猛海。又有蘇佛山。故名佛海」。按:普思沿邊第三區行政分局,原設於猛混(本名猛涽),後移猛海。民國十八年,即猛海設置佛海縣,轄猛海、猛混、打洛三土便委司及猛板一土目之地。佛海縣未駐猛混,原條文混淆不清。又第二十字「路」亦誤。本條文擬修改為「民國初析車里宣慰司轄地為八區,各置沿邊行政分局。第三區沿邊行政分局,原駐猛混,尋移治猛海。民國十八年,改置佛海縣,屬雲南省。因其地名猛海,又有蘇佛山,放名佛海」。以免閱者誤以為佛海縣置猛混,而猛混本名猛海也。(猛混位於猛海之西南十七公里半,並非一地)
猛丁縣條(補遺第七頁第三欄):
查猛丁於民國初置猛丁行政委員(詳正編八三六頁),後改平河設治局。二十五年七月,與金河設治局合置為金平縣,治金河之王布田。辭典應增金平縣條而刪猛丁縣條。
普文縣條(補遺第八頁第一欄):
⒈第一行第四字「水」,誤。應改為「本」字。
⒉第二行第十二字「刁」,誤。應改為「刀」字。
⒊第四行「民國改為普文」,擬修改為「民國二年,改為普文」增「二年」二字。
⒋第六行「屬雲南省」四字之後,擬增「民國二十年,裁併于思茅縣」十一字。
臨江行政委員條(補遺第十頁第四欄):
第一行:「本車里宣慰司轄地。曰猛龍」。
按普思沿邊第四區行政分局,民國二年,原創設於今車里縣西南距約一百五十市里之猛龍土把總司地,治猛龍城子。猛龍亦作猛籠,或作大猛籠。十年,裁併於第一區,而將第四區行政分局,移治於車里縣西北,距約二百零七市里之猛往土便委司地。猛往原屬第八區行政分局管轄,第四區行政分風移治後析出,同時並析第二區行政分局管轄之猛阿土把總司地及猛康土便委司地合併設置,治猛往。十八年,改為臨江行政委員。二十四年,因其與遼寧省通化縣東之臨江縣同名,改為寧江設治局。須知臨江一名,係移治猛往之後所定,因猛往位於瀾滄江之西岸,故有是名。原第四區行政分局治所之猛龍,根本無江可臨也。近今通行地圖,有將寧江或臨江繪於車里縣西南之猛龍土把總司地者,誤。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12期;民國71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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