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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入學機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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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衡 遺著

羅委員衡:主席、羅部長、劉主委、各位同仁。關於這個問題,本席認為:

⒈誤會起於有人提議女生錄取名額是否應加限制之說。基於憲法第七條的規定,根本不應有此提議的動機。

⒉考試制度是基於公平競爭之原則,以成績的優劣決定去取。

⒊應該奪重學生求學的志願,主管教育者或聯招會的諸公,切勿橫加干涉。

⒋學生的志趣不同,故報考科系的人數多寡也不伺。報考的人數多,自然錄取的人數也就多,報考的人數少,錄取的人數自然也就少,不值得大驚小怪。

⒌因為有了對於女生有限制和防止的字樣和提議,因而使人懷疑教育部和聯招會對錄取男女生的不公平。

我有幾點問題要諦教:

⒈大專聯考,女生成績好,五十八年大專聯招結果女生護錄取的名額比以前稍多,這對今天國家辦教育的人,正是一種成功和光榮的證明,有什麼不好?而值得教育主管和聯招諸公大驚小怪。

⒉大專女生的獲得錄取,是不是同樣是經過聯招會所規定的考試標準成績及格,才被錄取,抑是聯招會有什麼特殊便宜給予她們?如果聯招並沒有特殊的便宜給女生,那末女生的考取,是硬憑她們好的成績,也可以說是憑她們平日在學校時的用功和努力,聯招會又憑什麼偏見歧視她們?而且這樣做,在你們的良心上有沒有覺得太過份、太不合理?並且也侵犯了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自由和權益。

⒊女生成績好,同時也證明是因為女子的學校辦得好,女子學校辦得好,是證明女學校的校長好:教育部希望男生學業成績好,為什麼不監督男學校的校長好好辦好男學校?

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於國家賦予教育主管的職責是一這樣規定: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不知我們的教育主管當局,對上述憲法所賦予的職責做到沒有?做到多少?男生成績不及格你們主管教育的人,有沒有責任?

⒌每年的大專聯招,報考的學生數字,一年比一年多,而所錄取的名額,僅不過占投考者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不得錄取的青年,請問主管教育者如何安排他們?莫以為想用排擠女生,減少收容女生的名額,就可解決這個問題,這是最愚蠢,最不負責任的行為,既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同時也違反了憲法侵犯了人權。

⒍憲法第七條明白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請問上述憲法所賦予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權益應不應受到教育當局的尊重?

⒎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處今日之社會,人民如果不得受良好教育,就不能找到適當的工作;沒有適當的上作,他們的生存就要受到生活的威脅。

請問我們約教育當局,是不是不談學生受良好的教育?是有意要威脅他們的生存權利?

⒏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所以女生應考試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何況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白的規定: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女生受了平等的教育,所以應考試,也是不能例外的,同時這也是她們的自由。又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上述憲法所賦予國民之權利自由,任何公務員不能假借任何手段予以剝奪,教育部長及聯招會的諸公先生,莫以為考試的大權在握,便可以為所欲為,事情到了忍無可忍的時候,會根據憲法第九十七條,請求監察院調查,被害的國民,也會羣起起來訴願的。按照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聯招會的諸公,是不是公務員?

總之,國家事到了今天,內患外侮如此嚴重,已到了全國提高救亡圖存的關鍵,男女全民合作,尚嫌力量不足,更可得挾持男女爭執之偏見,分散團結,貽誤國家,為後世唾罵。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十五期;民國74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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