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雲南同鄉會七十三年會務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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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爾新/整理
壹、擴大護國慶祝並慰青年學子
十二月二十五日是雲南歷史上最為光輝的一天,我們同鄉會會章中會明訂在這一天召開一年一度的會員大會,是富有極大意義的。緬懷先賢們於六十九年前的今天在昆明五華山首先發難起義,推翻洪憲帝制。其偉大的精神,尤其是成功不必在我的正義情操令人感生無限的崇高敬意。七十年來中央為著統一北伐、剿匪、抗戰、戡亂、復國、建國,及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大業努力不懈;因而忽略了此一紀念日。我們已逝的鄉賢如張蒓老、李伯老二位經歷了數十年的努力爭取,希望能將護國紀念日明定為國訂紀念日,中央現在雖然已將護國紀念合併在行憲紀念日擧行,共和與憲政本屬一體,但合併擧行護國光輝,則為行憲意義所掩蓋,居於雲南的立場,實是不無遺憾之處。自從我們同鄉會成立之後,十多年來雖然僅由鄉人自行集會慶祝,也算彌補了此空白。在我們每年出版的雲南文獻中亦盡量搜集了有關雲南起義擁護共和的史料陸續刊出,乃帶動了各方面對於護國史實的研究,因此近幾年來在各大學歷史研究所中已掀起研究再造共和歷史的熱潮,很多的研究生均向本會索取有關是項資料作為撰寫論文的參考,一位政大的研究生並準備以「唐繼堯」傳作為撰寫碩士論文的題村,本會除盡量供給她所需的資料外,本人並承諾協助她完成此項心願。可見只要我們不斷的努力,將會逐漸獲得各方的重視近而深入探討歷史的真實價值。我們因而也感到了十分的欣慰。
此一紀念會過去十多年只是由會員同鄉參與,是不夠普及的,故今天的大會特別邀請了雲南大專同學及泰北來臺升學的同學,一起來參加,以擴大慶祝,使他們臨場觀摩學習,瞭解雲南過去光輝的一頁,更希望他們將來進入社會之後,能積極參與同鄉會的事務,為同鄉會注入新的血輪,以增加同鄉會的活力。尤其是遠自泰北來臺升學的同學,他們在臺灣均無親屬,藉此盛會,與在臺的鄉長們歡聚一堂,亦是衷心感慰的事,輔導年輕一輩的同鄉是本會責無旁貸的義務,故將列為本會今後重點工作之一。繼續積極推行辦理。至於今天與過去數年招待同學們的餐費,均是由理監事及中央民意代表資助特提出報告。
貳、籌建會所經過
今年同鄉會的重點工作,是擬在市中心區購置一個會所當發起正在進行籌集基金之際,承本會張理事邦珍概將其座落徐州路六號之三平房一棟(約三十餘坪)捐贈本會。徐州路適在市中心區交通方便,作為會所甚為適宜。經理監事會同意接受。為感於張理事邦珍對於同鄉會的關愛,對張理事已付稅款肆拾玖萬餘元則由本會納還作為價購,又該屋原為張理事與羅故理事俠齋所共有,故再由本會獎學金基金內撥出伍拾萬元,設立俠齋獎助學金,以其孳息專供泰北難民村中學校優秀學生獎助學金之用。本會既經取得徐州路房屋,故對籌募會所基金一事,後來即未積極推動,但是認捐者仍是相當的踴躍截至上(十一)月止認捐鄉長達一百二十六位認捐款共為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元,捐款徵信錄已刊於本(十四)期雲南文獻請查閱。另有數位鄉長雖已認捐,尚未收款,擬俟收到之後再行補登。所陸續收到之捐款,除支付上項房屋價款外,餘款擬作為該屋之修繕及設備之用。本會今後有了固定會所,自立門戶之後,會務之推展亦將積極加強,支出勢必增加,除已收捐款善加運用外。尚盼各位鄉長繼續予以支持。
惟上項房屋本會雖已於本年五月間辦好了過戶手績,取得所有權,但原據住於內之同鄉羅士寇,認係羅故委員之親屬拒不遷出,雖經過多次交涉仍未得到圓滿結果,迫不得已,只好由法律途徑解決,纏訟數月,一審終結本會已獲得勝訴,現對方雖上訢仍遭高院駁回,本會特繳納了巨額保證金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官已於本月十三日前往履堪,再定期強制執行,一俟收回,整修後即遷入新會所辦公,屆時將會正式通告各位鄉長。
參、會章的修訂
本會會章在第六屆曾經過數次重大的修訂。
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了會章的第五條確定本會會員同鄉須設籍於臺北市,關於這一項的修訂係奉社會局的指示辦理,因為臺灣地區同鄉會的設置規定係以縣市區域為限,但本會成立較早,北部地區如臺北縣、桃園縣、基隆市之同鄉加入本會者甚多,已成為本會的基本會員,雖然後來桃園縣亦成立了雲南同鄉會,但本會原有設籍桃園地區的會員同鄉大多仍繼續參加本會的活動,尤其是設籍於臺北縣的會員同鄉大多數工作單位均在臺北市,故將上情向上級陳述,已取得社會局之諒解,既經為本會會員者則不嚴格加以限制,為補救起見,故每次所報會員名冊,凡未設籍於臺北市的,均由本會代加了一項在臺北市的通訊處,在臺北市有服務機關的則加填服務單位,無服務單位的則填寫本會為臺北市的通訊地址。特為提出報告。
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了會章第十三條,將理監事的任期由二年修訂為三年,今天第六屆理監事任期已屆滿故將改選第七屆全體理監事。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了會章第十一條,將理監事設置人數,理事由十七人改為二十一人,候補理事由五人改為七人,監事由五人改為七人,候補監事仍為二人,如此則可增加本會服務成員,擴大理監事會的陣容,故今天理監事的改選應選出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在選擧前請各位鄉長先詳閱選票上附記,以免發生錯誤。
今天的大會仍有一項會章修訂討論案提出。本會現在已經有了財產,為防止今後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落入個人或私人企業,已報請社會局備案,擬修訂本會會章,增加附則一條。其條文為:「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已備為正式提案,俟討論時請大會予以追認通過。本會會員已歷經多次修訂,特將修訂後的會員重列於本期(十四)期的雲南文獻,以供各位鄉長的閱覽。
肆、一年來其他工作簡述
在本年的一年中除以上重大工作之外,特將其他活動及接待海外歸來鄉僑情形亦簡略報告如下:
一、本年初臺北市影藝人員為「送炭到泰北」在體育館義演資助我泰北難胞此種仁風義擧,本會深表敬佩,尤其是泰北難民村絕大多數的難胞均為我們的鄉親,對此義擧更是由衷的贊許,原擬在義演之日到場獻贈錦旗一面,以表敬意惟後經考慮,以泰北地區國際環境異常複雞,難胞的處視亦備極艱困,為免張揚乃於事後在中國飯店設宴招待演藝工會人員,代表我雲南同鄉向他們答謝並致贈「仁風義擧」錦旗一面。
二、二月間泰國雲南會館理事長楊名邦鄉長為爭取雙谷原中華民國大使館產權作為僑社活動之用,來臺向有關單位呼籲請予支援,本會亦盡訂能從旁予以協助。在此期間適發生了清邁李文換鄉長住宅的爆炸案,因而使有關當局對於類似「送炭到泰北」的活動特作審慎的處理。本會亦就楊名邦鄉長返同泰國之便,請代在臺同鄉向李文煥鄉長表達其慰問之忱。
三、李故鄉長忍清將軍為我同鄉中極為傑出約軍事科學人才,李故鄉長畢業於清華大學並入美國稚甚利亞軍校,畢業後即返國服務籌組化學兵團總部,對於我國國防現代化之建軍工作,極有貢獻,不幸於抗戰末期遭通空難,其夫人及公子在本年四月間自西德返國參加李故將軍入祀忠烈祠盛典本會將予接待歡迎,目睹我鄉人忠良之後,在異國有其成就和發展,本會亦深感慰藉。
四、本年雙十慶典我泰北難民村亦組慶賀團二個約五十人同國參加祝賀,此次同鄉自泰個組團回國的祝賀團有一個很大的特色其中一個團是由青年同鄉所組成,他們都是泰北難民村生產力中的中堅份子,我們在救總的座談會上及我們的接待會中見到他們個個英氣勃勃,在泰北邊區已孕育了雲南鄉人的新生一代,甚為高興他們這次回到自由祖國並經救總的協助與安排觀摩了在臺灣的食業生產單位,相信他們返同泰北之後,對於他們的農事生產必有很大的助益。
五、上月雷雨田鄉長亦偕同楊國光鄉長自泰北來臺我們嚐到了雨田茶園所生產的產品,其品質不亞於臺灣的產品,他們的耕耘已經是有了好的收獲,立足異國,進而謀求發展,只是時間上的問題,我們應給與他們更多的鼓勵和慰藉。
六、際此動亂時期親人散失,經常有同鄉具函到同鄉會查詢同鄉資料,有資料的本會均隨時奉告,本(十四)期雲南文獻特刊出了本會無資料的尋人事件四則請予查閱如有知其下落的,請與本會聯絡。關於會員同鄉人事資料的保存,甚為重要,本會準備設計類似自傳的簡單格式一種,分請各位鄉長填寫送回本會保存,以備必要時的參用,此項自述的撰寫,原則上以不超過二千字為原則,請各位鄉長合作自由撰寫送交本會,以充實本會資料。
伍、附件
一、本會七十二年決算表
二、本會籌募房屋基金徵信錄
三、本會會章
四、同鄉尋找親人表
附件 臺北市雲南省同鄉會章程
成立大會訂定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雲南省同鄉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鄉情感,互勵互助,並擁護政府復國建國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同鄉之調查聯絡事項。
二、關於同鄉之互助事項。
三、關於同鄉子弟升學之獎助事項。
四、關於同鄉正當娛樂及體育居動之倡導事項。
五、關於本會書刊或有關本省及所屬各縣市方志、史藉之出版事項。
六、關於「雲南起義紀念」慶祝典禮之籌備事項。
七、關於本會所設置之機構管理事項。
八、關於政府法令賦予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設籍臺北市之雲南同鄉,年滿廿歲以上,填具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均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擧權及被選擧權。
三、本會所主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四、其他一切依法享受之各種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及其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因出國或其他原因須退會者,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之。
第九條 凡會員有破壞本會名譽或違反本會章程者,得由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以勸告,停權或取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侯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出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協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達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因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五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名譽理事各若干人並視事實之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並設總務、組織、出版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擧理監事。
三、審查本會決算。
四、審查本會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
五、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商討召集會員大會事項。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編歲入歲出預算。
六、商決顧問及名譽理事人選並遴聘各委員會委員。
七、督導各委員會業務。
八、辦理本章程第二章所規定之任務。
九、辦理監事會移送執行案件。
十、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工作總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辦理日常會務。
三、督導會務人員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長之執權如左:
一、綜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理事、常務理事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會務之進行。
二、監察本會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第二二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本會經費收支月報。
三、處理日常會務
四、召集監事會議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年十二月廿五日│雲南起義紀念│擧行一次,必要時得理由監事會決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月一次,必要時均得擧行臨時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二五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
二、贊助基金。
三、補助費。
四、書刊費及廣告費。
五、存款利息。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同。
附件四 同鄉尋找在臺親人表
尋找人 被尋人 與尋人關係 年齡 籍貫 備註
游吉慶 游錦堯 子 五五 河口 如知其下落者,請逕與華僑服務聯絡。
游吉慶 曾月娥 媳 如知其下落者,請逕與華僑服務聯絡。
吳仕能 黃敬康 甥 如知其下落者,請電話三九三○九二六王巍同鄉聯絡。
王天福 六五 昆明 如知其下落者,請逕與本會連絡。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十四期;民國73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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