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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土司及土官制度史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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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

一、歷史沿革

土司及土官制度是中國歷史上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分封各族首領世襲官職的一種制度。早在公元一世紀,漢武帝開拓雲南地區,並設置郡、縣時,就採取了「以其故俗自理」,仍令自保的方法。並曾封滇王常羌為王,賜與金印。按『明史‧土司傳』的說法,這是開了後世土司制度的先河。諸葛亮當年在南征之後,也曾在雲南地區實行過「即其渠而用之」的方法。唐代初年,政府更進一步實施「羈糜之治」,任用一些世居民族上層人仕為都督刺史,這些人皆得世襲,雖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由他們統治的州、縣也稱為羈糜州、縣。經歷了唐、宋、南詔及大理國的歷史時期。到了元代政權,在吸取了前代統治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土官制度,委派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路總管、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官職,並將他們統稱為土官。土官佩有朝廷的符印,而世襲官職。犯了罪也受到從寬處理。據『元史刑法誌』載:諸內郡官任雲南者,有罪依常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土官須一年或二年向朝廷進貢。明代政權在元代土官制度上,實行一套更為完備的土司制度。當時以永昌至沅江為基本界線,將雲南彝族及俸族所世居地,劃為兩種政治區域。界線以北為內部地區,界限以南為邊遠地區,又稱為羈糜土司區。在這些地區內設置宣慰司、宣撫司、長官司等地方政權機構,委任當地民族上層頭人為長官,通稱土司。所謂土司是與朝庭,從內地派來的官員,稱為流官者相對而言的。土司是當地世襲的,流官是外來有一定任期的。世襲土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任職時,即註明為世襲的。一種是最初註明不世襲,而實際上世襲的,在老土司時候,其子或弟乃至其妻世襲時,都要朝庭認可。土司要向朝廷定期朝貢,最初為一年,後改為三年一貢。除朝貢外,還必須交納定額賦稅,稱為差發。土司擁有武裝力量,但必須服從明政權和都指揮使司的調動。

明代還實行過土流兼治的措施,即在以流官為正職的內地一般以土官為佐貳,若以土官為正,又多以流官為同知,或通稱為通判掌印,邊遠地區的正職大多是土司,但也設流官為經歷、知事、吏目等。直接參與對當地的管理。到明末清初以後,就先後實行大規模的改土設流及改土歸流。其後土司的人數和統治的範圍就變小變少了。

辛亥革命雖然推翻了專制朝庭,也沒有結束土司在少數地區的統治,在一些邊遠地區仍有土司存在。

二、土司及土官制度的歷史評述

雲南自古以來,就與內地存在著差距;各民族內部和各民族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也不平衡。從西漢王朝直接控制這一地區開始,歷代王朝對這一鞭長莫及,民族眾多,情況特殊的邊疆地區,就採取了不同於中原地區的方式,來統治雲南各少數民族。也就是根據當地世居少數民族首領勢力的大小,委以大小不同的官職,利用他們來進行統治。

綜觀土司制度在初創時,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進步作用。它使多民族的雲南地區統一於王朝的版圖內。防止了國家分裂;但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受教育、文化、政治環境的制約,使這制度無法相應發展,從而阻礙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及進步。

三、篇後語

現在雲南省少數民族,其人口在五千人以上有二十五個,總人口約一千三百多萬,佔全省人口約三分之一,居住面積則佔全省總面積百分之七十點二。現已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政府,計八個民族自治州及二十九個民族自治縣。和一百九十七個民族自治鄉。雲南與周邊緬甸、老撾、越南諸國山同脈,水同源;十六個民族同宗,在四千多公里邊界上,基本無大屏障,而居住在界碑線上住家,母雞出國生蛋,藤蔓入境結瓜,成為佳話。自古而今境內外邊民結親交友,更是無以數計。天時地利人和,釀成了雲南對外開放得天獨厚的條件。

截至一九九八年底資料顯示:全省各級政府領導官員中、少數民族人員所佔比例:在省級為百分之三十五,地、州級為百分之四十四點六,縣級為百分之三十五點一。雲南省在大陸是多民族地區之一。各種民族和諧相處,多種文化交匯共存。無論本民族的歷史長短、人數多少,發展程度偏低,都俱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雲南省歷屆省長中,就有少數民族。

而在一九九八年初由台灣原住民大陸訪問團,在團長全文盛先生帶領下,一行十四人,曾來雲南參觀考察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少數民族現況和文化教育。經過參訪,全團長認為雲南省優秀豐富的少數民族資源,少數民族有自己的文化。兩岸少數民族,透過相互交流與訪問,加深彼此的認識了解,更進一步建立了深厚的民族情感。李繼生副團長也表示大陸少數民族在憲法上得以定位。各地都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大陸尊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開展「雙語」教育,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事業,非常成功。團員黃先生也說大陸民族區域自治,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治州及縣的主體民族當選為州長及縣長等,有法律規定。少數民族都選有全國人大代表……等。訪問團一行到雲南參訪,對兩岸少數民族溝通做了大量工作。

正是中國各民族優秀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對促進中華民族團結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歷史的長河中,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始終是維係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兩岸同胞共同繼承和發揚了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29期;民國88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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