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國民大會的雲南籍代表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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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總統蔣公曾言:「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部奮鬥史的見證。」蔣公所說的奮鬥,是全國志士仁人的奮鬥,是全國志士仁人,智慧的結晶,也就是由全國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根據全國人的希望、反應的結果。茲值行憲四十週年謹將雲南籍代表及其貢獻略述志慶。我雲南籍的代表,計四十一人。由左列各單位選出:
由區域選出者,計有陳廷璧、段克昌、孫東明、李鴻謨、盧漢、陸亞夫、江映樞(未報到)、張仁懷、旃勉、陳玉科、季慎修、周啟賢、楊如軒、董廣布、李郁高、周鍾嶽、習自強、張友人、庾恩錫(未報到)、段顯文、胡瑛、趙樹、龍雲(補方克勝)、祿國藩、張沖等二十五人。
由職業團體選出者計有楊文清、裴存藩、張祿、李培天、王吉甫、楊蔭南、潘汝礪、劉振綱(未報到)等八人。
由軍隊選出者計有阮肇昌一人。
由婦女選出者計有張邦珍一人。
直接選舉,由國民黨選出者計有李宗黃、張維翰、蔣公亮、羅衡、中國青年黨選出者計有唐筱蓂、社會賢達選出者計有繆嘉銘共以上共六人。
這些代表,都是雲南的菁英。
制憲國民大會係於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南京正式開幕,本省代表四十一人,除江映樞與劉振綱二人未戰到,餘均前往參加,制憲國民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四十六人,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次預備會選舉,自候選人一七七人中選,雲南代表列入候選人者,計有周鍾嶽、李宗黃、盧漢三人,選舉結果周鍾嶽得三六四票,李宗黃得三五三票,均未獲當選。
本省籍代表,在大會中,頗為活躍,計有提案六案,多為大會所採,其中以張代表所領銜提出的「為求澈底實現全民政治請在憲法中規定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最低限度應為百分之二十案」,為爭論最多的提案之一,經張邦珍、羅衡兩代表,在中國國民黨內力爭,始獲支持通過,此案對婦女參政之鼓勵,發生很大的作用。
當日的雲南籍代表,在台健在者,僅有張邦珍、裴存藩、蔣公亮、張友仁四位先生。各代表所提的十一案,代表當時我雲南同胞的希望,茲將各案彙列於后,為篇幅所限,各案的連署人均從略。
制憲國民大會雲南籍國民大會代表提案。
一、伍代表純武等二十三人提議擬請於憲法中增列「國家應切實施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一條案(提案第二十一號)
理由:一、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為實現民生主義之基本方法。
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實施,可避免社會貧富過份懸殊之形成,並保障多數人民之生存。
三、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實施,可取締囤積居奇,操縱市價,剝創平民等不合理之行為。
辦法:於憲法中列入「國家應切實施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一條。
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二、張代表仁懷等二十三人提對憲法草案修正意見案(提案第六十號)
一、原文第五條與第八條,擬合併修正為「第五條,中華民國國民,無種族男女宗教階級及黨派之分,
一律平等。」第八條全刪。以下遞推。
理由:原文字義,重贅為累。
二、原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擬刪。
三、原文第一百十四條「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八字擬刪。
理由:憲法既予省縣自治之權,除與憲法抵觸者外,即不應並加鎖鍊原文所定束縛重重,殊背 國父
均權遺教。
此外有關文字,請於審查時分別整理,又原文中有稱人民者亦有稱國民者意義各別,應請一併整理以歸
一律,請公決。
三、蔣代表公亮等四十四人提請修正憲草總綱第四條對中華民國領土概括之規定準照縮小省區之成案改為列
舉之規定並將「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改為「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案(提案第八十三號)
理由:一、中國國民教育低落,對國土為列舉之規定,可以增進國民對國土之觀念,並可確切明瞭抗戰
勝利後國土之變更。
二、國土列舉,可以防止反對黨派分裂國土之企圖,用作法理上之有力保障。
三、國土列舉,可以昭示吾國國勢之發展,對外無領土要求。
四、我國原有省區過大,亟應重劃,以適應中央地方均權制度之要求,此為一般公論之客觀事實。
雖重劃省區,其性質為行政範圍,然改更數千年之區域傳統,茲事體大,應就國民大會為之
決定,以示慎重。故擬準照縮小省區之成案,用為國土列舉之標準。
辦法:依照二十八年行政院省制設計委員會所擬縮小省區案之一案,討論決定後列舉之。
四、盧代表漢等一○七人提對憲草第九十條之修正案(提案第一三九號)
查憲草第九十條原文為「公務人員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遇必要時,得分區定額,非經考
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茲擬修正為「公務人員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邊遠省份,應
分省定額,分區舉行。」
理由:考試所以登庸人材,防杜倖進,整肅宦途,激勵人心,意義至為重大。 國父訂考試為五權之
一,意在重視考試制度,原秉我國古制。我國古制,考試均分省定額,分區舉行。蓋邊遠省份,
交通不便,人民受教育之機會亦較少,考試若不分區舉行,必使窮苦之士,無法參加;若不分省
定額,必使邊籍之人士,咸有向隅之虞。最近考試院在京舉行縣長考試,甘寗青滇康藏蒙熱察等
省,參加考試者,為數無幾。而東南各省,因地邇首都,參加者特多,機會不均,莫此為甚。長
此以往,邊遠省份人士,既不克有均等之機會,參與國家之行政,必致減低其對國家統一之信心,
影響國防,尤非淺鮮更有進者,邊彊之開發,與邊疆政治之整飭,乃今後建國之要著,我國府主
席蔣公於其「中國之命運」一書中,詳有論述。惟邊區各省,風俗習慣,迥與內地不同,非儘量
登錄及培養本籍人士,不足以言推動。即本此理由,亦宜就地舉行考試,並特設定額也。用特建
議修正如上文。當否敬祈 公決。
五、潘代表汝礪等二十四人提補充修正憲法草案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條文案(提案第二一
七號)
理由:一、憲法中應明白規定職業代表之選塞。擬於憲草修正案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後增加一項,文日
「由職業團體選出之代表。」
二、總統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權之命令,應由司法院長及司法行政部長之副署,以昭
鄭重。擬於憲草第四十一條之下增加「總統發布前項命令,須由司法院院長及司法行政部部
長副署。」
三、憲草第九十條「公務人員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必要時得分區定額舉行,非經
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之。」擬請將「必要時得」四字刪去,「分區定額」改為「按省定額,
分區舉行。」蓋我國區域遼闊,交通不便,教育程度,亦難齊一。故應分區舉行,以省應試
人員遠道跋涉之苦;分省定額,以便邊疆省區,仍可有相當之名額。庶全國人民真能有參加
考試之機會,而因地制宜,各地區亦可選拔相當之人才,以免偏枯。
四、憲法草案中對於公佈施行之規定,僅有國民大會制定頒行之語,似嫌疏略。擬請於憲法最後
增加一條,文曰「本憲法經國民代表大會制定後,送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
六、段代表克昌等二十七人提擬修正憲法草案第一、四、七、二十六、九+各條案(提案第二一九號)
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本條擬修改為「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統一共和國。」
理由:一、現各黨各派,皆一致承認國父首倡之三民主義,為建設中華民國之最高原則。自應明白訂入
憲法,以垂久遠,表明非一黨一派之所私。
二、我國原為統一國家,與美蘇等聯邦國家,根本不同,且可永絕「聯省自治」或「聯邦共和國」
等種種謬論,以維國家之統一。
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彊域,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
本條擬修改為「中華民國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
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褔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新疆、察哈爾、綏遠、
寧夏、遼寧、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熱河、台灣、蒙古、西
藏、及其他固有之彊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能變更之。」
理由:一、領土務求明確,故宜用列舉方式,將來若干租借地區亦宜收回,故於列舉外,擬以其他固有
彊區域概括,俾具彈性。
二、領土變更關係重要,應經國民大會之議決,不能以法律變更。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本條擬修改為「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但因事勢需要,經國民大會之議決,得變更之。」
理由:抗戰勝利,東北收復,為控制撫綏起見,有主張建都北平者,有主張建都武漢或西安者,惟目前
局勢初定,仍以南京為宜,將來如事勢需要,可經國民大會議決,予以變更。
第二十六條: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由各省區及蒙古各盟西藏直接選出之立法委員。
二、由各省議會及蒙古各盟藏西地方議會選出之監察委員。
三、由各縣及相當於縣之其他地方區域選出之代表。
四、由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代表。
前項各款之名額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本條擬修改為「國民大會為中華民國國民全體行使政權之最高機關,以左列代表組織
之:
一、由各省區及蒙古各盟西藏直接選出之立法委員。
二、由各省議會及蒙古各盟西藏地方議會選出之監察委員。
三、各縣及相當於縣之其他地方區域選出之代表。
四、由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代表。
前項各款之名額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理由:國民大會之性質與地位,應有明確之規定,是否民主,由此表現,且憲草關於五院之規定,首條
均揭明其性質,故國民大會應訂明為國民全體行使政權之最高機關。」
第九十條:公務人員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必要時得分區定額,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本條擬修改為「公務人員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并按照人口比例,分省定額,
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理由:徵兵應役,均以人口為準,考選制度,自應以人口為比例,分省規定名額,庶義務權利兩相持平。
七、楊代表蔭南等二十人提議(一)憲草內擬劃一使用「國民」二字(二)對憲草第四條及第三第四章增
改案(提案第二二○號)
一、憲草內對於人民國民兩詞,擬劃一使用「國民」二字。
理由:人民二字,意義廣泛,國民二字,在解釋上,為依中華民國國籍法,取得國籍之人民較為切適。
二、憲草第四條後,擬增加一項,文云「省縣行政區城,因政治經濟之關係必須調整者,須經關係地方
省縣議會之同意,關係地方之省縣議會有爭執,由國民大會決定。」
理由:舊時省縣區劃,多欠合理,現在憲政開始,為便利民權行使,提高行政效率起見,對於面積龐大,
地形狹長,治域太偏之省縣,自須陸續劃分調整,故應於根本大法中,規定原則,以杜爭議。
三、第四章應標出中央政府字樣,及其性質,擬特定一條,文云「中央政府為代表國民行使治權之最高
權力機關。」
理由:查憲草第一百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已規定省政府鯀政府之地位,是已承認三級制,
乃於中央政府,付諸闕如,未免失當。
四、國民大會之性質,應明定一條,文云「國民大會為代表國民行使政權之最高權力機關。」
國民大會之會期,應定為每年定期集會一次。
國民大會之標限,應得罷免大總統副總統,各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政務委員,各
部會長,各省省長,各直轄市長。
理由:如此方能切實行使四權,符合真正民主精祈。是否有當,敬候
公決。
八、張代表邦珍等四十六人提為求澈底實現全民政治請在憲法中規定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最低限度應
為百分之二十案(提案第二三三號)
理由:查男女平權,為現代文明國家所公認,我國婦女在政治上教育上經濟上社會上所佔之地位,至不
平等,此皆由於未能有具體辦法,以保障婦女地位之故,觀二十五年國民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
可為明證。彼時國人只知男女既屬平等,婦女自可自由競選,對於婦女代表之名額,不必有所規
定,結果全國婦女當選者僅八人,與全體代表較,僅佔二百二十分之一。政府鑒於婦女名額太少,
故特定遴選辦法,始有此次與會八十名之婦女代表。考婦女自由競選,因人數過少,結果終不能
取得競選之有利地位,因此所謂全民政治,將永無實現之希望。此次制憲,自應懲前毖後,予以
補救,其最重要辦法,厥為在此次憲法中,關於各種選舉其當選人數,應有婦女名額百分比之規
定,方能具體保障婦女之地位。否則男女平權,徒託空言,於國家社會之進步,殊多不利。
辦法:在憲法中具體規定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最低限度應佔百分之二十。
似上所述,是否有當,敬乞
公決。
九、陸代表亞夫等二十一人提議關於憲草應請修正案(提案第二五○號)
㈠第五十五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云云,其中之蒙藏委員會這個機關所
負職責,係在辦理蒙藏邊彊綏撫建設事務。就似往之成績檢討,成就甚少,或因限於力量,或係
格於情勢。但中國之邊彊要務,有待於積極推進者,除蒙藏外,尚有新彊青海滇緬滇越滇川之間
的大小涼山等地。人口數千萬,或在過原始生活,遊牧生活,部落生活,百分之百的未曾受過國
民教育。同是中華民民族,同是中華人民,政府對此豈可漠視。就職責人道兩方面來講,該應當
用特殊的辦法,集中人力物力,以圖補救。設立專部,負責推動。以期邊彊人民之文化生活知識,
得與內地人民平衡發展。使中華民族得到真正的團結。這纔算是真正的精神國防;再配合海陸空
的物質國防,中華民國始能獨立富強,與列強永久并立於世界。基此理由,本席主張應將現在之
蒙藏委員會,改為邊務部,慎選精明幹練之人來任部長,更網羅一般專門而有志於沙彊事業之青
年,優其待遇,專其責任,先作實地的考察,作成有系統有步驟的五年或十年的一個方案,分期
推行。成效可計日而待也。
㈡第十一章一百十五條第二款與第一百二十五條關於省長縣長,未曾明定任期年齡。本席似為應比
例總統,將省縣長之任期年齡明白規定。本席主張省長之年齡,庭規定年滿三十歲以上,縣長之
年齡應規定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者,始能有被選資格。至於省縣長任期,均定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是否有當,敬希
公決。
十、董代表廣布等二十二人提對於憲草第十一章第二節「縣」各條之意見案(提案第二六一號)
查憲法草案第十一章第二節「縣」之條文,本席認為過於簡略,有加以充實之必要。誠以「縣」之
一級,為地方自治之單位,為地方基本行政區城,為建立國家之基礎。是以國家一切行政措施,要
皆以「縣」為起點。 國父手訂建國大綱二十五條,自第八條至第十八條,均係釐定地方自治應辦
之事項,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則全部說明地方自治之要點。其重視縣地方自治,可以想見。憲法
為國家根本大法,對於縣之一級,亟應仰體 國父遺教,慎重規定。不可過於簡略。
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條應修正為「縣為地方自治單位實行縣自治」蓋縣為自治單位,國父於建國大綱
及其宣言中反復申述,不厭求詳,自應將其列入憲法條文之中。此實有關地方之地位及範圍,不可
減略。
至第一百十五條第四款「縣實行縣自治,縣長民撰。」二語。已與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五
條重複,可以刪去。
在第十一章第二節「縣」各條中,應將建國大綱第十一及十二條加入。第十一條係「土地之稅收,
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鑛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
人民之事業,與夫種種公共之需。」上列條文,實於縣地方之經濟,大有關係。又第十二條係「各
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需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
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所得純利,中央與地方各得其半。」此條又於地方建設有關。蓋地方經濟之
確定與充實,及地方建設工作之展開,實為建設國家之基礎,必需基礎穩固,國本方不致動搖。往
昔吾國政治之組織,頗有頭重足輕之流弊,愈是基層組織,其機構愈更縮小,工作效率亦愈薄弱,
此無怪地方自治多年不能完成也。
若能將上述三點加入憲法,第一、地方自治之地位及範圍,可以確定。第二、縣地方之經濟得以充
實。第。一、縣地方之大規模建設可以展開。則地方自治自可早日完成,國家建設方能奏效。三民
主義庶能由人民實際社會生活中促其實現,吾國始能造成富強康樂之國家。是否有當,敬候
公決。
十一、張代表祿等二十人提第一章總綱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擬補充「中華民
國國民應忠於祖國守法盡職」一句案(提案第三○七筆)
理由:一、國家民族至上,為現代國民必具之信念。吾國雖經八年血戰,創鉅痛深,博得最後勝利,但
勝利一年以來,戰爭期間,所受之慘痛,究有若干人,尚能永誌不忘,尚思所以遭創痛得勝
利之真因何在,今後如何不再遭外侮之侵凌,與夫日木之報復。尤可痛心疾首,勝利方臨,
而奸黨分子復發動分裂內亂,始終不肯將軍權還之於國,將政權還之於民。割據自私,背叛
中央。若干民族,惑於自治,不知唇亡齒寒之懼,公然掛他國旅幟,受他國利用,作脫離祖
國之公開運動。
二、未受教育之人,不知守法盡職(就政府立場說仍屬政府罪過),其已受教育者,究竟其守法
盡職之程度又如何,亦大成問題。今日全國輿論,高唱民主,民主即係法治,民主根於教育,
官吏不守法與人民不知法,互為因果。全國文盲渾渾噩噩,聽天由命,政府不思所以教之養
之,訓之練之,何以為政。故望人民愛國守法,應從教養加強。
基於上述理由,茲於制憲之始,針對國家民族需要,標舉斯旨,明定根本大法,以為全國上
下共同努力之準則。與憲草前言及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並不重複,且
互相發明。是否有當,提請 公決。
雲南籍代表在憲法上所簽名的筆跡和印章,原係散見,並非按順序整理,其中林可璣與張元里,非雲南籍代表,因簽於雲南區域代表之中,特予以保留。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十七期;民國76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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