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族的古代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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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禹克坤
壯族主要生活在廣西地區,以前寫成僮族或僮人。在宋明以來的筆札中,記載了他們一些古代婚俗。
歌婚。清人趙翼在廣西鎮安府(今德保縣)任守四年多。他在「粵滇雜記」中說,壯族每春月趁墟唱歌。墟,聚集的地方,多在山坡。趁(趕)墟時,男女各坐一邊,其歌皆男女相悅之辭,其不合者,亦有用歌拒之,如你愛我,我不愛你之類。若兩相悅,歌畢便携手就酒棚並坐而飲,彼此各贈禮物以定情,訂期相會,甚有酒後潛入山洞相眠者。當在墟場唱歌時,諸婦女雜坐,凡游客素不相識者,皆可與之戲弄甚相偎抱,亦所不禁。並有夫妻同在場,夫見妻為人所調笑,不嗔而反喜者,謂妻美能使人悅也,否則,或歸家相詬罵焉。凡男女私相結識,謂之拜同年,又謂之做「後生」,多在未嫁娶以前。因此其俗成婚雖早,然初婚時夫妻例不同宿。婚夕,其女拜一鄰嫗為乾娘,與之同寢,三日內為翁姑(婆母)挑水數擔即歸母家,以後雖偶或也到夫家,仍不同寢,擔心有了孩子則不能做「後生」。大抵廿四、五歲以前皆係做「後生」之時,女既出拜男同年,男亦出拜女同年。至廿四、五歲以後則嬉游之性已退,願成家室,於是夫妻始同處,因此情意多不深,偶因反目輒至離異,皆由於年少不即時成婚的緣故。現在壯族每年到三月三、八月十五仍有兩場大的歌墟,成為青年唱歌說愛的節日。至於性生活則被伕律禁止,不過也難以禁絕。婚後繼續做「後生」也少見。
入寮。寮是草屋。宋代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記載,壯族峒官(村長一類)結婚是由女婿到女家成親。女家則於居屋五里之外結草屋百餘間讓他住下,謂之入寮。婿家以鼓樂送婚入寮。成婚之後,婿常操刀而行,妻之婢(陪嫁女)稍不稱心,婿即隨手殺掉,稱作「逞英雄」。入寮以來,婿必殺婢數十才能使妻子敬畏,否則被認為是懦夫,以至會被妻子抛棄。半年以後,妻纔於婿同歸夫家。
吐飯。近人劉錫番在「嶺表記蠻」中引「武緣圖經」說:壯女出嫁前數夕,即號哭怨罵(多以歌唱形式,即流傳至今的哭嫁歌),內容可分三個段落,始怨自己不是男兒,不能傳宗接代;次述父母辛勞撫養,難報親恩;終則怨恨兄弟將自己賣給別人,企圖謀占家產。結婚當日,女子告別父母,母親須用飯餵女,女並不吞食,含在嘴裹。臨出門,兄弟立於門邊,女則將飯朝兄弟臉上或懷中吐出,兄弟則任其吐,不能有絲毫不滿。
這些婚俗都有深層的歷史背景。歌婚是由群婚到對偶婚過渡的形態。至於入寮、吐婚表現了母權制讓位於夫權制的痕述。在母權制下,婚姻以女方為主,到父權制時,則以男方為主。在過渡時期,母權制還要在風俗上象徵性地體現權威。於是在入寮中,丈夫要先到女方家住半年,經受考驗;婿手刃婢女,又顯示對於母權的反抗。入寮行於貴族中,頗為殘酷。平民百姓則用溫和的吐飯儀式,表示一對於父權的不滿。(轉載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中央日報)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20期;民國79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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